據(jù)《重慶商報》報道,著名勞動關系專家、《勞動合同法》起草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常凱教授24日到重慶開講座。在講座提問環(huán)節(jié),竟有企業(yè)老板面對常凱大言不慚地提出:能不能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繼續(xù)...
一句“違法成本有多高”引起了洶洶的物議,網(wǎng)上關于老板們“無良”、“冷酷”、“賺昧心錢”的指責紛起。從原始的報道也可以看出記者清晰的愛憎,老板提問題被描述為“大言不慚”,而專家對此感到“既無奈又心酸”。“違法成本不高,那就不妨違法”的道德取向的確令人厭惡,其法治意識也堪稱淡薄。不過,如果換一個角度看,這件事情就沒那么簡單了。不要忘了,問題出現(xiàn)在專家布道的課堂上。課堂是什么?課堂是討論問題、答疑解惑的地方,課堂是不明白就問、有意見就說的地方。可以肯定地說,如果把課堂上所有稀奇古怪或者離經(jīng)叛道的問題都消滅了,斷不會有如此輝煌的人類文明。從知識傳布的一般規(guī)律來說,一個人只有從正反兩個方面把問題弄明白了,才算吃透了這個問題。那么,這位老板在聽了專家對《勞動合同法》的正面宣講后,從反面提出“違法成本有多高”的問題,不正有助于在場的所有聽眾更好地掌握新法的精神嗎?
其實,即使會場上沒人提出這個“大言不慚”的問題,聰明的授課者也可以布置一個“托兒”從這個角度發(fā)問。1918年,錢玄同化名“王敬軒”在《新青年》上發(fā)表題為《文學革命之反響》的文章,羅織新文化運動種種罪狀,攻擊提倡新文化的人是“不要祖宗”。劉半農(nóng)撰寫了萬余言的《復王敬軒書》,把“王敬軒”批駁得體無完膚。這實際上是錢、劉二人故意“唱雙簧”,以喚起社會的注意。此舉有力地推動了新文化運動向縱深發(fā)展。可見,“自問自答”是非常有效的宣傳教化方式。
那么,違法成本究竟有多高呢?明年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第七章專門就“法律責任”作出了規(guī)定。毫無疑問,《勞動合同法》比現(xiàn)行的《勞動法》更加細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該法第七章第八十條到九十五條,絕大多數(shù)條款都是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法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只有“一條半”是針對勞動者的:第九十條是“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算一條;第八十六條是“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算半條。新法就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解除和終止作出了細致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若有違法行為,通常會承擔三種法律后果:最輕的是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重一些的是向勞動者作出賠償和遭到警告、罰款、吊銷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最重的是追究刑事責任。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比較少,只有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的“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幾種行為,山西黑磚窯事件可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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