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后招工難,單位紛紛到勞務市場上搶人,務工人員對待遇的要求也在提高。近日記者在采訪中發(fā)現(xiàn),有單位在答復務工人員工資時有兩個價位,投保險一個價位,不投保險一個價位,并表示不投保險的話就把保險加到務工...
單位招工工資倆標準
13日,在沈陽路自發(fā)形成的勞務市場上,不少單位舉著牌子招工。其中沙子口一家機械公司面對務工人員的詢問,答復出兩種工資價,一種是投保險的,每月1500元,一種是不帶保險的,每月1600元。記者以務工人員的身份詢問,為什么加工資而不投保險?對方回答,投了保險轉來轉去也麻煩,還不如現(xiàn)金到手實在。
記者現(xiàn)場也采訪了不少應聘者,對方大多表示,愿意單位給投保險。但也有務工人員表示,他們是外地農(nóng)村的,將來最終要回家,如果單位愿意把保險加到工資里,他們也愿意接受。
不少單位協(xié)議“不投保”
據(jù)山東陳卓律師介紹,自《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從減少用工成本考慮,不少單位采用“加工資而不投保險”對待員工,現(xiàn)實中,她就接到不少單位的咨詢,問這種方式可不可以,是否違法?
市北法院民一庭張法官告訴記者,單位給員工投保是法律規(guī)定,不允許以“補到工資”的形式加以約定,而現(xiàn)實中,此種情況卻時有發(fā)生,單位最終需要為勞務人員補繳保險。
山東王學鵬律師近期代理一件勞動糾紛,市民王女士在青島某紡織公司工作,因為一直沒有投保,最后單位提出拿出3375元補償王女士的保險金,同王女士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補繳保險。事后,王女士提出仲裁,最后仲裁委裁決,紡織公司為王女士補繳社會保險,并賠償損失。
約定“不投保”無效
山東王學鵬律師認為,根據(jù)《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后,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相應的工資,提供相應的勞動保障并且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強制規(guī)定的,并不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xié)商決定的,“不投保”的協(xié)議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約定“不投保”,如果發(fā)生糾紛,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保險,在證據(jù)充分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仍然應該承擔補繳保險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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