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雇傭關系、承攬合同關系和勞務關系之間的區(qū)別是什么?答:雇用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nèi),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
答:雇用關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nèi),接受雇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承攬合同關系是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
三者的區(qū)別從以下兩個層面去分析:第一個層面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人身支配與服從管理關系,雇用關系中雙方之間具有支配與服從的關系,雇用人必須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同時對其工作進行監(jiān)督管理,受雇人則需聽從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勞務;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獨立性,定做人與承攬人之間不存在支配與服從的關系;而勞務關系中雙方只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并不存在服從管理與被服從管理關系。
第二個層面是接受報酬方所提供勞動的內(nèi)容,受雇傭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勞動力,當然也包含一定的技術成果;承攬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術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勞動力;勞動者只提供單純的體力勞動力。從上可以看出勞務關系是界于雇傭關系與承攬合同關系之間的一種法律關系。
問: 我被某公司聘用后至今已經(jīng)有15個月,現(xiàn)在公司讓我離開,我可以要求公司補發(fā)因沒有和我簽訂勞動合同的15個月的雙倍工資嗎?
答: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最長只能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問: 打勞動爭議官司,用人單位“舉證責任倒置”指哪些情況?
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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