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了一則公告,規(guī)定固定與工薪發(fā)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我認為這是在當前經濟下行壓力比較大的環(huán)境下,中央政府嘗試作出努力降低納稅人的稅務負擔,增加納稅人的可支配收入,以刺激消費的一項舉措。
在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安排下,把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分成了三大類:勞務所得、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十一個小類: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稿費所得等。在十一個小類之中,只有工資薪金所得是得到稅前扣除的,換言之,只有工資薪金所得才能享受3500元的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其他類別的收入通常要按照偶然所得被征收20%甚至以上的個人所得稅。而最為人詬病的就是福利性補貼了,在現行個稅制度下,福利性補貼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故必須按照偶然所得的稅率適用標準納稅。有人會說,企業(yè)如果處于為員工合法避稅的考慮,只需把福利性補貼納入工資薪金的范疇不就可以了嗎?可是,姑且勿論稅局如何認定企業(yè)此舉是否屬于合法避稅的行為,把福利性補貼全部納入工資薪金有可能助推企業(yè)的工資水平直線上升,換言之,工資薪金一般而言是只會漲不會跌的,而福利性補貼則是隨著企業(yè)的經營情況好壞而增減的。如此一來,企業(yè)員工的稅負就降不下來了。
總之,這次國家稅務總局的措施將會讓更多的企業(yè)員工受益。另外,我認為此舉還有更深一層的意義,就是大力推動個人所得稅制以及征管方式的改革。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央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是從分類征收向綜合與分類征收轉變,最終實現綜合征收,換言之,現有對個人收入的十一個小類的分別征收所得稅,并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理想狀況是把十一個小類的收入合并,扣除一定的免稅額,例如子女免稅額、父母贍養(yǎng)免稅額等之后再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而這次國家稅務總局把工資薪金與福利性補貼捆綁,綜合計征個人所得稅,將是個稅朝著綜合征收方向改革邁出了一步。
接下來,如何界定“固定與工資薪金發(fā)放的福利性補貼”就變得非常重要了。當然,國家稅務總局顯然是有備而來的,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事實上是要強調,只有經過稅務機關確認的補貼,才可以按照新規(guī)進行稅前扣除。
我認為這樣的規(guī)定非常合理,因為如果不經過稅務機關認定就納入稅前扣除范疇,坊間就可能出現各式各樣的避稅情形,可是,要認定是否屬于與工資薪金捆綁發(fā)放的福利有時候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例如,一家企業(yè)為其員工提供免費餐食和住宿待遇,是否應該被視為是與工資薪金捆綁發(fā)放的福利?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企業(yè)主就可以把餐食和住宿折算成為員工的工資薪金的一部分,一方面似乎給員工增加了工資,讓其享受稅前扣除的好處,而另一方面,則要向員工收取住宿和餐食的費用,誰能夠保證員工從個稅稅前扣除中得到的好處不會被企業(yè)主所收取的各種費用所抵消呢?
可見,國家稅務總局的這項政策的出發(fā)點是好的,也符合個稅改革的要求,然而,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還必須結合不同的群體的實際收入結構的情況來評估政策的成效。
事實上,國家稅務總局的這項個稅新政,其實是把工資薪金的范疇擴大了,把部分員工福利也視為是工資薪金的一部分而納入個稅的稅前扣除范疇了,我們不妨啟動對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法程序,對“工資薪金”收入作出全新的定義,擴大“工資薪金”的涵蓋范圍,這才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的舉措。